警方今天接獲路人舉報,有車輛在清晨5時49分行經高市三多二路時,沿途打開車窗燃放鞭炮,立即調閱附近監視器,確認該車確有行駛中燃放鞭炮的違規行為,並同步鎖定車主身份。
苓雅分局指出,該車輛行為已觸犯多項法規,包括「車輛任意跨越兩個車道行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其次,於行駛中燃放鞭炮屬危險駕車行為,違反同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可處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此外,該行為同時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危險駕車行為更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相關資料將移請消防局及環保局依權責審認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