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與女友同居,共同照顧未滿7歲、有輕度智能障礙的女兒小葵(化名),林男明知小葵有語言、認知、情緒遲緩等問題,需要格外有耐心照顧,卻時常控制不住情緒,於2022年4月到2023年9月22日期間,以管教為由,多次虐待、傷害小葵。
調查指出,小葵曾在學校與同學發生衝突,被老師寫聯絡簿告知,林男竟狠甩小葵巴掌,導致她左臉頰嚴重瘀青,隨後見小葵寫作業不認真,便拿出竹子毆打小葵,導致手臂出現長條狀紅色傷痕。此外,林男與女友發生衝突,女友出門工作後,小葵哭鬧不止,林男不僅再次掌摑,還狠狠掐住左耳,造成小葵右臉頰顴骨處瘀青、左耳後方瘀痕。
某次小葵不願戴口罩,意外被老師發現傷痕,勸導林男不可毆打小葵,林男認為小葵有意讓老師發現自己施暴,竟用筷子夾住小葵的手指,強逼她喝馬桶水、尿液、舔大便,更將整個過程錄音傳給女友,隨後兩人因此事起衝突,林男接著把小葵帶進浴室,拿蓮蓬頭猛敲頭部,導致小葵頭部右顳側偏後方腫脹。
判決書指出,林男表示自己並未脅迫小葵喝馬桶水,辯稱「我只是跟她說,說謊的小孩子不乖,你幹嘛不去吃大便長大,幹嘛不喝馬桶水,這樣以後誰要養妳」,更稱小葵走進所廁所喝馬桶水時還加以制止。不過小葵證稱,「我只有喝爸爸尿尿的水」、「我不聽話,爸爸就叫我去喝」。
此外,根據林男與女友的手機對話錄音,林男當時說道「我今天下午留有讓妳吃大便,我下去樓下著(找)小狗大便,讓妳當巧克力吃」、「妳今天不准吃飯,妳只能吃屎知道嗎?我管妳媽心會多痛」,女友則回「又怎麼了,又要她喝」,林男則氣憤回應「對,喝」,林女反問「你是要讓她喝幾次」,林男則說「第2次,妳是怎樣,心很痛是不是」,種種內容與林男證詞明顯有出入。
法官認為,林男雖然不是小葵的親生父親,但與她共同生活,屬於緊密家庭成員,也應盡到「父親」角色,不顧小葵年幼且有認知遲緩,不加以耐心溝通,卻以管教為名義毆打、虐待,導致小葵全身是傷,嚴重妨害孩童身心健全發育,且犯後並未全部坦承犯行,辯解避重就輕,難以認為有悔意,斟酌林男並無前科,務農月薪約2~3萬元,且需撫養父親、祖母等狀況,判處林男10月有期徒刑。
然而,檢方、林男再上訴,林男辯稱自己負責照顧小葵起居生活、沐浴、上下學接送、就醫等,並承擔生活所有開銷,因遭女友冷落起口角時,才會情緒失控遷怒女兒,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加上自己並無前科,學歷也不高,請從輕量刑。此外,林男也稱自己當時有施用毒品,心態不穩導致犯案,林男女友證稱,林男在吸毒前對女兒很好,接觸毒品後開始嚴厲管教。
二審法官認為,林男手段雖然兇殘,但對小葵的身體傷害並非不能癒合,且輕度智能障礙狀況沒有惡化,駁回檢方主張依這些量刑因子求處重刑。對於林男辯稱與毒品有關,法官表示根據林男勒戒資料,比對林男5次施暴期間,顯示並非出於一時情緒失控,該訴求並非可採,最終駁回林男、檢方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