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歌手向法官表示,與吳姓男子為高中舊識,曾短暫交往,之後多年未聯絡。直到去年3月,吳男突然主動聯絡她,並兩度一同與友人聚餐。聚會期間,吳男透露自己已離婚,又得知她原本要與女性友人南下散心但臨時取消,便主動表示可開車載她前往,兩人於4月17日入住墾丁夏都酒店的同一房型。
女歌手強調,酒店房間的格局將客廳與臥室分隔,雙方各在沙發與床舖休息,「完全沒有任何親密行為」。因信任舊友也為節省住宿費,才同住一間房,怎料深夜突遭「闖房」。
她指出,當晚吳男突然帶著王姓前妻(當時仍未完成離婚)及其他3人闖入房間,進門便大聲怒罵、踢翻垃圾桶,王女拿著手機對她拍攝錄影,指控她「破壞婚姻」,更一開始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1,000萬元,後來才「降價」為100萬元。其間,邱姓男子站在門口堵住出口,使她無法離開。
她坦言當下十分震驚,拿行李想離開卻被阻止,只能眼看吳男與王女在房內一度討論離婚事宜。稍後,一名簡姓女子又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和解書及本票,要求她簽署賠償100萬元。她不願簽字,王女與同伴便威脅要將錄影提供給媒體,揚言讓她「名譽全毀、工作不保」。
她說,面對人多勢眾、身材壯碩的3名女子包圍,加上自己身形瘦小,擔心反抗可能受傷,甚至無法工作養家,更害怕被惡意影像曝光,引發輿論攻擊,因此在房內被困超過3小時後,在強烈恐懼下被迫簽下和解書及本票,王女等人才離去。
事後冷靜思索,她愈想愈不對勁:吳男全程不阻止前妻進房,還配合拖延時間安撫她、阻止她報警;和解書也僅要求她單方面賠償。案發後8天,她又遭簡女持續施壓付款,甚至以「不付錢就提告、爆料媒體」恐嚇;而吳男突然神隱,對她訊息不讀不回。她由此認定遭吳男與王女「聯手設局」,遂在同月底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撤銷和解書。
王女後來向苗栗地院提告,主張女歌手與前夫同住一房已超越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且對方當時行動自由,是自願簽下和解書。她並表示自己與前夫已協議離婚,但因吳男未支付撫養費,她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並無「仙人跳」情節。
法院調閱當晚現場影片及相關訊息後認定,王女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女歌手與吳男有侵害配偶權或不當親密行為,加上王女、簡女皆不否認身材高大,遠超過女歌手,女歌手主觀上又相信吳男已離婚,並無任何妨害家庭的故意。
法官指出,若非遭受人數與身體優勢的強勢壓迫、繼之以恐嚇影片外流毀損名譽的威脅,女歌手不可能在深夜簽下重大金額的和解書。因此採信她是因「受脅迫」而被迫簽署,且她已在法律規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和解書失效,王女不得再據此求償,故判王女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