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男去年10月間與妻子正在商談離婚,卻透過住家房間監視器,發現蔡妻帶男友返家睡覺,蔡男見狀怒不可扼,立即找來陳姓友人一同返回住處察看。兩人返家後,見到蔡妻與小王上身赤裸躺在臥室床上,蔡男頓時怒火中燒,抓起高爾夫球桿痛揍老婆及小王頭部、身體等處,陳男則徒手加入毆打小王。
兩人暴打一陣後,蔡男又將小王拖行到廚房,以金屬手銬將他銬在冰箱旁置物架鐵桿上,持續持曬衣架鐵桿毆打,並以腳踢踹,還對在一旁出言制止的蔡妻掌摑巴掌,導致小王與蔡妻全身多處受傷、骨折。
蔡男與陳男洩憤離去後,蔡妻協助小王解開手銬,隨即就醫報警。法官審理後認為,蔡男與陳男共同犯下傷害、攜帶凶器剝奪行動自由及毀損等罪,事證明確,從一重依攜帶凶器剝奪行動自由罪各判處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