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書指出,吳男為新北市林口區某社區住戶,他在網路上結識黃男,雙方相約在8月19日深夜見面,當天晚間11點半左右,黃男抵達吳男社區門口,2人一見面,吳男及脫掉黃男褲子,使其生殖器暴露於外。
隨後吳男打開社區大門讓黃男進入,2人一同搭乘電梯上樓時,黃男竟在電梯內將全身衣物褪去,並當場自慰,然而2人的離譜行徑全都被監視器拍下,社區管委會總幹事發現後,向警方報案。
林口警方約談2人到案後,雙方均對犯行坦承不諱,並對所為深感悔悟,警方將全案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後,檢察官審酌2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但各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