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丁男去年10月透過LINE向不明人士以3500元購買2面車牌,並將車牌懸掛於車行的二手車上,11月他將車輛借給不知情的陳姓友人使用,因購買的車牌為劉姓車主遭失竊車輛的車牌,陳男在今年2月將車停放在宜蘭羅東國小停車場時,遭到警方查獲,警方循線約談陳男到案,丁男犯行才曝光。
丁男接受訊問時雖坦承購買車牌,但罔顧自己為汽車買賣業務,明知車牌須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不得私下販售流通,還辯稱因為自己車子很多,為了方便移動、停放路邊不致遭到拖吊,才會上網購買車牌,強調當時有詢問賣家車牌是否正常,「我也擔心買到不法來源的車牌」,堅決否認購買贓物的犯意。
不過法官認為,車牌絕非私人日常交易、流通之標的,他人出售車牌,應可預極有可能為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且丁男身為汽車買賣從業人員,由其自身智識經驗,更無不知之理,況且他向來路不明人士購買車牌,在無從確認對方提供車牌的合法來源下仍執意購入,堪認其有主觀上故買贓物的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為丁男可預見該車牌為來路不明的贓物,仍貪圖便利購入,不僅助長贓物流通、徒增被害人追索失竊物的困難,並影響檢警機關對犯罪的追查,法治觀念顯有偏誤,但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及贓物種類及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無相關前科等,判處丁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