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今年8月24日上午7點多,開著自小客車行駛在三重五谷王南街往重新路5段方向直行,行經五谷王南街46巷口時,為禮讓巷內騎出的機車而向右偏後停車,卻因此與後方機車發生擦撞,導致林姓機車騎士人車倒地,造成臉部、右前臂、左手肘、右膝擦傷等傷勢。
不過黃子佼並未依規定停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便逕自駕車離開,但他辯稱當時機車是出現在左前方,所以他的視線是往左前方看,不記得有無向右方看,也沒有發現撞擊或撞擊聲音等。但被害人林姓婦人指稱,事故發生後,黃子佼有朝她倒下的方向看一下,卻未下車查看即駕車離去。
而黃子佼禮讓的黃姓機車騎士也證稱,他左轉駛入五谷王南街後,從照後鏡發現林婦倒在路邊,立即迴轉前往關心傷勢;檢方認為,較林婦距離更遠的黃男都可發現車禍發生,黃子佼理應知悉林婦發生車禍倒地受傷,足認他有肇事逃逸嫌疑,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至於車禍造成林婦受傷的過失傷害部分,因黃子佼事後與林婦達成和解、撤告,新北地檢署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