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仁斌/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經濟部近日宣布,核二、核三廠「具再運轉可行性」,並預計於2026年3月提出再運轉計畫,強調核電廠若要重啟,必須遵循「兩個必須、三個原則」。然而,在既有環評制度漏洞、地質風險未解、核廢處置停滯不前的情況下,行政院若無法清楚定義這「三個原則」的達成標準,最終僅會淪為政治性的口號,無助於提升公共安全,也無法獲得社會信任。
首先,「核安無虞」並不是單純的技術檢查程序。經濟部以「運轉可行性」與「自主安全檢查」拆解重啟程序,試圖將核電重啟包裝為工程技術問題,卻刻意避開真正的關鍵:核二、核三廠皆是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機組,設備老化、系統拆除、儀電元件汰換等問題必須大規模重建。以核三廠為例,恆春斷層甚至就從核三廠區下通過,距離該廠核島區僅約700公尺,並不符合國際最新的建廠安全標準。對於周遭環境、生態、經濟文化等面向的潛在影響與真實風險也尚未充分被評估、被監督。令人不解的是,上述的這些情境目前並未被納入現行審查的標準程序。
更值得關注的是,核二乾貯設施延宕近十年,至今仍未完全完成;乾貯未就緒,即無法安全運轉。至於核三,即便部分設備尚存,仍需大規模耐震補強與安全測試。經濟部所稱的「1.5至2年自主安檢」只是重啟過程的局部程序,真正的重啟必須通過再運轉計畫、核安審查、環評程序、許可核發、設備汰換、耐震補強等完整流程,時間至少需5至10年。若未提出完整路徑就宣稱「核安無虞」,並不負責。
第二,「核廢有解」更不應是空泛承諾。台灣至今尚未完成高階核廢料選址立法,沒有任何縣市願意承擔核廢料處置的責任,乾貯只是暫存40年的「中期方案」,不是永久安置。核三若重啟,燃料池最多僅能再容納3到5年的燃料棒,核廢問題會更嚴峻。行政院雖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但法律制度、社會溝通與永久處置技術均尚未到位。如果連高階核廢料的基礎法律架構都不存在,要談「核廢有解」只是自欺欺人。
第三,「社會共識」必須奠基於資訊公開透明與民主法治程序。事實上,目前核電重啟相關的安全報告尚未公開,地方居民亦未獲得完整資訊。依照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連低階核廢場都必須由所在地辦理地方公投;但對社會與區域風險更高的老舊核電廠重啟,行政院卻未提出任何地方民主程序,顯然背離程序正義與區域正義的精神。過去藍白兩黨所提出的核三重啟公投,更突顯資訊不對稱與區域不正義:要求全台選民決定恆春、屏東居民的能源風險,本質上是「全域凌駕地方」,並非真正的社會共識。
回到政策核心,能源轉型不是口號競賽,而是國家治理能力的試金石。台灣位處地震帶,地質風險是客觀存在;核廢無解是跨世代、跨行政周期的結構性問題;社會共識則需要透明資訊與健全程序。當這三項前提皆未滿足時,核電重啟並非可行選項。行政院若要引用「三個原則」作為政策基礎,就必須明確說明其可檢驗的標準,而不是以片段資訊製造技術樂觀,掩蓋實質風險。
在核安全無法保障、核廢無法處置、民主程序不足的情況下,重啟核二、核三將把台灣置於不必要的地緣風險與能源治理危機中。因此,老舊核電不應重啟,能源轉型不該倒退,政府更需以真實資訊、透明程序與有效策略回應社會的期待與要求,而不是以空洞口號作為政策替代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