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當天盧男把前妻灌醉之後,就把她帶到林森北路的旅館,看到前妻醉倒的模樣,竟直接在旅館大廳拉起前妻的裙子和內褲、撫摸她的臀部,後來因為有其他客人經過,盧男才停止這些行為。但是客人離開後,盧男更直接用手撫摸前妻的下體,以此方式對前妻猥褻得逞。
後來盧男把前妻帶進旅館房間,趁她酣醉不醒,將她所有的衣服都脫光,用手機拍下至少16張前妻的裸照。
前妻驚醒之後發現自己被脫光衣服,當場跟盧男發生爭執,想要打電話求救,但盧男一把搶過前妻的手機,三度用力摔到地面上,把手機摔得稀巴爛,讓前妻喪失求救的機會。
事後兩人離開旅館,前妻向中山警分局報案,警方5月15日持搜索票到盧男住處並查閱他的手機,發現他已經把前妻的裸照刪除,經過數位採證還原,確定盧男在前妻不省人事時,偷拍了16張裸照。
盧男被警方逮捕之後,一度否認犯案,後來在偵訊中才坦承部分犯行,直到審判時才說出全部實情,法官認為他行為不佳,而且前妻不願意和解,所以依乘機猥褻罪,判他8個月有期徒刑;又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罪,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