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技術員提告指出,去年5月事發當天,郭男分別在上午11時許及傍晚6點多,兩度在無塵室走道以手背觸碰她臀部。上午那次她正在走道上操作機台,突然感覺臀部被觸碰,馬上回頭看是誰,因為他們在無塵室內均穿著無塵服,背後有編號,作業員的號碼牌底色是白色,工程師號碼牌底色是藍色,因此她僅知道對方為工程師及背後號碼,並認為對方應該是不小心碰到,因此不以為意。
女技術員說,沒想到當天傍晚,她在同樓層另一個區域準備交接工作下班,當時走道較為狹窄,她餘光看到有人要經過,就將身體往工作桌貼近,但還是感到臀部被觸碰,回頭看,發現竟然又是早上那位工程師,因為號碼一樣,「都是11416號!」
她氣憤說,當場有看到對方手背翹起來剛準備要放下,且他2次都當作沒事一般,頭也不回的離開,事後詢問同事才知道對方就是郭男。她很生氣,後續也因為這件事情去做2次心理諮商,並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刑事告訴。
檢警調查及法院審理時郭姓工程師均否認犯行,僅坦承有行經女技術員後方的走道,還辯稱他的手沒有碰到女方臀部,但法院根據監視畫面,查出郭男微側身經過走道時,明明後方距離機台還有幾十公分的距離,他卻將前胸緊貼女技術員背部,且以右手背擦過女方臀部,罪證確鑿。
法官審酌郭男不尊重被害人身體自主權,趁其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依性騷擾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