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朱男8月5日凌晨在汐止住處吸食依托咪酯,上午又吸食安非他命,尿液檢驗後濃度遠超行政院公告標準值。他明知毒駕極可能釀成重大事故,卻仍於當天下午2點許開車外出載同事上班。行經大同路一段左轉民權街路口時,朱男竟未注意燈號仍為紅燈,貿然左轉,迎面直行的曹姓騎士煞閃不及,當場猛烈撞擊、噴飛倒地。
曹男送往三軍總醫院後,醫護一度搶回生命跡象,但因頭部重創、肝腎脾等多重器官裂傷及腹腔大量出血,仍在晚間11點23分不治。警方到場逮捕朱男時,他主動表示願意受搜索,車內果然查獲多包甲基安、依托咪酯與吸食器,尿液也呈高度陽性反應。
檢方指出,朱男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因過失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且不得再另論過失致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