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9日晚間10點多,A女獨自前往三重重新路3段的超商購物,排隊結帳時,張男在其身後先用手拿的物品觸碰A女臀部,隨後又將身體往前靠,趁機觸摸其背部及臀部,A女察覺後立即往前閃避,但張男持續逼近,再用左側身體觸碰對方背部、臀部性騷得逞。
A女結帳後離開,沒想到張男隨即追上,並伸手碰觸A女手臂,表示想要認識她,女方驚恐之餘躲回超商,但張男卻持續在店外「堵人」,A女只好打電話請友人前來陪同返回住處。
返家之後A女驚魂未定,告知舅舅遭到性騷擾一事,舅舅立即陪同她前往警局報案,警方受理後循線通知張男到案說明,但他矢口否認性騷犯行,表示只是見A女長得可愛想要認識對方,還辯稱自己因為喝了酒,所以判斷力不足,警詢後依性騷擾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其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以性騷擾罪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