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提告指出,去年4月10日他舉家到家樂福鼎山店購物,在電器用品區刷卡付清25900元買下這台電視機帶回家,但開箱插電檢查時卻發現螢幕全黑,且左下角及右上角都有裂痕。陳男認為,電視機螢幕毀損是因家樂福銷售人員裝箱不慎所致,隔日立即通知家樂福要求維修,但被拒絕,他當場就表明要解除買賣契約,並提告要求家樂福公司返還25900元全額價金。
家樂福方面則辯稱,當天陳男帶著一家大小來電購物,銷售人員在陳男選定結帳後,當著陳男及其家人的面,檢測電視機功能正常,隨後按照原包裝材料妥善裝箱交付給陳男攜回。依照《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自交付時起,風險即轉移給買受人,因此陳男不應以事後面板破裂為由解除契約。陳男也自承,從賣場將電視機搬到車上的過程並未出現任何沒有問題。
法院勘驗賣場提供監視畫面及陳男開箱影片,發現陳男將電視機自箱中取出、安裝上牆時,螢幕面板是平滑無裂痕的,但就在陳男將電視機「掛上牆壁的瞬間」(影片03:40至03:54秒),螢幕左下角及右上角才突然出現裂痕。
對此法院傳喚LG維修工程師到庭,他證稱,該電視機的裂痕起點是在「螢幕框架靠近中央點」,若是一般拿取,裂痕應靠近邊緣。工程師判斷,螢幕裂痕無法排除是在拿取機體時不慎按壓面板所致;另外,法院也囑託電器公會鑑定,確認外包裝紙箱和機體前面螢幕均「無撞擊痕跡」。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無法證明螢幕裂痕是在家樂福交付時即存在的瑕疵,或有任何可歸責於家樂福的疏失,因此其解約通知不生合法效力,請求退還價金的訴求也缺乏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判他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