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童因原生家庭問題,自2022年6月起被安置林婦家中接受寄養服務,但同年10月28日至31日間,幼兒園老師卻發現女童身上出現多處可疑傷勢,包括前額腫脹、頸部及雙前臂均有抓痕等,隨即通報社工介入。社工一看女童傷勢察覺有異,馬上帶她到高醫驗傷,檢查出左顳部瘀傷、左顎擦傷與瘀傷、左頸部指甲刮痕,以及左右前臂最大達2×1公分的掐痕。另女童額頭還有4×3公分的頭皮下血腫。
經社會局報警提告後,林婦到案否認故意傷害女童,辯稱女童額頭上的傷,是她幫女童洗澡時不慎滑倒,讓女童頭部撞到地板,此部分她確實有過失,但女童頸部及前臂淤傷卻不是她掐的,可能是張童好動跌倒,或在幼兒園與其他兒童玩耍碰撞導致。
法院審理時,傳喚為女童驗傷的高醫醫師尹莘玲到庭。尹莘玲具有豐富法醫鑑定經驗,曾參與轟動一時的南迴搞軌案鑑識工作,現任高醫法醫病理科醫師。尹莘玲到庭證稱,根據她所做的驗傷報告,女童前額的血腫屬於「鈍器傷」,除了鈍器造成,撞到地板也可能形成,因此這部分她判定為意外。
不過,針對其餘傷勢尹醫師則指出,女童身上的掐痕發生在左前臂及右前臂,掐痕為「典型兒虐傷」,面部圓點瘀傷在左顳部,為兒虐傷位置,頸部亦為兒虐傷位置,左頸部指甲刮痕研判是用2個手指甲掐頸部留下的痕跡;左顎擦傷、左顎瘀傷則為徒手用力掐著左頸部時,手部用力頂著左下顎導致的擦傷與瘀傷。鑑定結論為僅前額瘀傷有可能是意外傷。
高雄地院審理後採信醫師專業鑑定報告,認定女童身上傷痕並非跌倒或玩耍碰撞所致,認定林婦未盡保護之責,且犯後始終否認故意傷害,未見真誠悔悟,依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她有期徒刑伍月,不得易科罰金。另跌倒撞頭部分判定為過失傷害,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