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前年12月在網路交友軟體「GOOD NIGHT」認識被害女高中生,聊天過程中已得知女高中生仍在學,未滿18歲,竟仍與她相約到旅館,以3000元代價性交易。
當天晚間8點多,女高中生依約進入旅館房間,吳男躲在門後打開房門,等女高中生進房後才現身。由於吳男外型與他先前在交友軟體上張貼的照片差很多,女高中生頓時反悔,表示不願與吳男進行插入式性行為。
她向警方描述「當時因為他用門遮住身體,所以我沒有看到他的人,等到我進門之後他就將門關上,我轉過身後才看到他的外貌」,「他身高不怎麼高,應該沒有170公分,身材蠻胖的,一般黑短髮,有戴眼鏡,皮膚很差,手指很黑,講國語,我當時看到他之後是覺得有點失望,因為跟他LINE上面用的照片完全不一樣。」
警方查出,女高中生反悔後告訴吳男不願與他性交,但吳男仍把她拉到床上脫衣猥褻,又命令她先到浴室洗澡,趁她不注意時關燈闖入浴室磨蹭,不顧女高中生一再拒絕,又把她推到床上強迫口交後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時吳男坦承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與被害人相約性交易,但否認強制性交,也喊冤稱他不知道對方未滿18歲,還說因女高中進房後嫌他「又醜又胖,生殖器又小」,反悔了,所以他什麼都沒做。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吳男先前曾要女高中生去買酒,她表示若要求驗證件就不能買,當時吳男應該就知道她未成年,再依據被害人事後驗傷報告及親友證述等事證,認定吳男犯行明確,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6月,性交易部分則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