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公務員北車偷拍判4月 又拍裙底遭逮!法院斥「不知悔改」拒給緩刑
佐佐木貴法北車偷拍案不得緩刑。董孟航攝

日籍公務員北車偷拍判4月 又拍裙底遭逮!法院斥「不知悔改」拒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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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11:53:00

記者:

李依璇

日本籍男子佐佐木貴法(SASAKI TAKANORI)今年6月在台北市大同區中山地下街持 GoPro偷拍女子裙底,被依妨害性隱私罪起訴,一審簡易判決依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沒收犯案攝影機與手機。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未能反映被害人心理創傷,向士林地院提起上訴。但第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裁量並無不當,裁定駁回,同時考量佐佐木審判期間再犯,不給緩刑。
判決指出,佐佐木今年6月8日上午在中山地下街R2出口前,看見穿著短裙的A女搭乘手扶梯,拿起GoPro自下往上偷拍其裙底部位。A女察覺異樣後向友人求助,該友人立即協助報警,警方在場查扣攝影機與手機。數位鑑識證實,他的iPhone內存有偷拍影像。
一審法官審酌佐佐木犯後自白、提出和解意願、在台無前科等情,最終量處4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折算;犯案工具及儲存影像的手機均遭宣告沒收。不過,法院當時並未命他刑滿後驅逐出境,理由是其素行、背景與社會安全風險均未達到必須驅逐的程度。
20251108日籍公務員佐佐木偷拍又遭逮。
佐佐木中山捷運站偷拍,二度遭逮。
檢方不服原判決,指出被告未向被害人道歉,偷拍影像事後甚至遭媒體報導,使A女身心受創,原判量處得易科罰金顯然過輕,因此請求改判更重刑度。
然而二審合議庭認為,量刑屬事實審法院裁量範圍,只要未違反比例原則或逾越法定範圍,即無從指摘。法官指出,一審已依刑法第57條就犯行動機、侵害程度、個人背景等因素綜合審酌,量刑並無明顯失當,且佐佐木在審判期間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付清賠償金,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佐佐木在二審言詞辯論後,又在中山捷運站附近偷拍女子性影像,被警方當場逮捕並移送。法院痛斥,佐佐木未記取教訓,此情形更顯現執行本案刑罰的必要性,因此其請求緩刑的主張毫無可採餘地。
士林地院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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