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佐佐木今年6月8日上午在中山地下街R2出口前,看見穿著短裙的A女搭乘手扶梯,拿起GoPro自下往上偷拍其裙底部位。A女察覺異樣後向友人求助,該友人立即協助報警,警方在場查扣攝影機與手機。數位鑑識證實,他的iPhone內存有偷拍影像。
一審法官審酌佐佐木犯後自白、提出和解意願、在台無前科等情,最終量處4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折算;犯案工具及儲存影像的手機均遭宣告沒收。不過,法院當時並未命他刑滿後驅逐出境,理由是其素行、背景與社會安全風險均未達到必須驅逐的程度。
檢方不服原判決,指出被告未向被害人道歉,偷拍影像事後甚至遭媒體報導,使A女身心受創,原判量處得易科罰金顯然過輕,因此請求改判更重刑度。
然而二審合議庭認為,量刑屬事實審法院裁量範圍,只要未違反比例原則或逾越法定範圍,即無從指摘。法官指出,一審已依刑法第57條就犯行動機、侵害程度、個人背景等因素綜合審酌,量刑並無明顯失當,且佐佐木在審判期間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付清賠償金,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佐佐木在二審言詞辯論後,又在中山捷運站附近偷拍女子性影像,被警方當場逮捕並移送。法院痛斥,佐佐木未記取教訓,此情形更顯現執行本案刑罰的必要性,因此其請求緩刑的主張毫無可採餘地。
士林地院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