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少女對警方表示,認識許男當天就跟他約出來見面,「約出來的目的就是要約砲」,本來說要去許男家,但見面後他說他沒帶家中鑰匙,就騎車載她到中山公園。下車後許男自己走進去女廁,又傳訊息叫她進去,當時她已經傳訊息明確拒絕進廁所,還傳簡訊跟朋友求救,但已來不及。
少女表示,沒多久許男走出廁所直接拉住她,不顧她抗拒一直要把她拉進去廁所,之後許男就從背後把她環抱住,並大力捏她的胸部及臀部,持續一段時間後才放手並載她回家。
事後,國中妹向友人哭訴告狀並報警,法院審理時許男辯稱確實有在公園和她打鬧,「因為我要試探她的意願」,許男承認未經同意就觸碰少女的胸部及臀部,但沒有強拉或環抱,也不知道她尚未成年,因為她看起來就很成熟等。
法院審理則認為,依據兩人事發時傳送簡訊內容,許男陸續奪命連環傳訊催促少女稱「女廁」、「最後1間」、「快點進來啊」、「快點!都來了」、「你在哪啊」等文字訊息,少女則回覆稱「我不要」,可見被害人所言不虛,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許男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