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3月至5月間郭姓下士明知軍中嚴格禁止不當兩性交往,仍在得知女中士急需借錢時,趁對方困境提出以性行為交換借貸的要求。兩人其後多次於營區內、靠近辦公大樓四樓的沐浴間發生性關係,且透過通訊軟體討論「是否攜帶保險套」、「要在營內或外面解決」等。
郭員在法庭上辯稱雙方互有情感、並非脅迫,且女中士事後仍主動聯絡;他認為軍方調查草率、懲處過重。然而法官指出,本案核心並非是否涉及性侵,而是郭員明知營內不可發生性行為,卻仍反覆違紀,其行徑已構成嚴重破壞軍風紀。
法院審理中也認為,郭員於對話中提及「外面1500的一堆」等語,反映其價值觀偏差,且缺乏悔意。軍方在懲處會議上亦提到,郭員態度輕率、甚至將責任推給女中士,表示「是被她騙去的」。其直屬長官也證稱,郭員紀律鬆散、工作能力不足,相關情況並非首次出現。
依據《國軍人員違反性別分際懲罰基準參考表》,軍方最終認定郭員屬「重度違失」,作出撤職與停用三年的處分。郭員主張此處分過於嚴厲,與其他案例不成比例,但法院判定其違規情節重大、態度不佳,軍方並無違法裁量,遂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