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與黃女原為情侶,兩人同在大立光公司任職。分手後張男心生不滿,於2022年11月在台中一家網咖冒用黃女名義申請FB帳號,不但使用她的本名,還以該帳號按讚追蹤「靠北大立光」粉專。由於粉專常被員工、主管關注,張男此舉恐讓外界誤以為黃女公開對公司不滿,影響其名譽與職場形象。
黃女發現後感到害怕與壓力,並向警方報案。張男被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一審法官審酌他雖行為不當,但未造成重大實際損害,加上無前科,量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認為張男動機惡劣、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但高院認為原審已詳加評量動機、手段、被告社經狀況,以及其否認犯行的態度,本案雖造成黃女名譽疑慮,但未達重大損害,原審量刑並無失當,最終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