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於事故發生後,隨即指派專案小組親赴現場履勘並指揮警消進行鑑識,查明起火點位於該廠房地下1樓,原因為上方樓層施工時掉落的火星引燃了現場鋪設的大量易燃材料「PS板」(聚苯乙烯泡沫塑膠)所致。火勢迅速蔓延並產生大量濃煙,導致9名本國籍及越南籍移工,因高溫濃煙造成呼吸衰竭或燒灼傷而不幸死亡。
檢方比對相關契約、施工圖與證詞後查出,本案工程採平行發包架構,由全聯公司工程科技部統籌協調與管理。然而,全聯公司工程科技部、互益公司及新菱公司等相關承辦人員,均明知本案工程地下1樓已鋪設大量易燃PS板,且上方樓層管道間存有直通地下1樓的孔洞縫隙,屬於極易引起火災的危險場所,存在高度危險,卻均未依法設置防止火災危害應有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檢方調查認為,包含全聯工程科技部施姓最高主管、唐姓副理及朱姓專案承辦人,互益公司靳姓工地主任,以及新菱公司藍姓現場負責人等管理階層,都疏於注意未落實動火作業管制,也沒有要求廠商調整工序或採取必要的防護,導致慘案發生。
起訴書指出,去年12月19日上午,新菱公司為趕工由監工即陳姓主任工程師在未申請動火許可情況下,指示下包商紋禕工程行員工在管道間使用氧乙炔進行切割樓板作業。
因現場防護措施極為簡陋,僅由新菱工程師撿拾工地內的矽酸鈣板及木板拼接覆蓋在地下1樓PS板上。進行切割作業時,陳姓與黃姓施工人員也疏未依照規定使用防火毯遮擋火星;現場安衛巡檢人員雖發現有等違規情事,卻疏未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作業並進行改善,因而導致高溫火星沿管道間縫隙掉落至地下1樓,引發不可挽回的災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