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潘男被指控操縱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騙行為,在2023年5月2日遭警方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偵辦,並遭桃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潘男被羈押至7月2日共62天才交保獲釋;偵查終結後,檢方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潘男自偵查到審理階段始終否認涉案,檢方依詐團成員邱男證詞以及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及「報班」、多筆交易明細等作為證據,認定潘男涉案,但潘男辯稱,交易明細是因過去借款給邱男,經對方陸續還款後,剩餘款項仍有7、8萬,為確認對方還款狀況才將交易明細記錄下來,至於所稱「報班」是因自己有賣「黑莓卡」,要交貨給對方。
而原本作證指控潘男的邱男於法院審理時也翻供,表示警詢時所說的不是真話,而是另名蔡姓嫌犯要求他如此供述,當時有車手被抓,對方還向其承諾,如果被捉進去關會幫忙打理好,但最後卻什麼都沒有,所以只好說出實話,因此被認為證詞前後矛盾。
桃園地院一審時,法官檢視相關對話紀錄內容及檢閱其他證據,也認為難以僅憑對話內容即認為潘男有組織犯罪、詐欺、洗錢等罪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潘男涉案,最終做出無罪判決,雖檢方不服判決結果,2度提出上訴均遭駁回,潘男無罪確定。
潘男確定無罪後,提出刑事補償金聲請,其聲請內容指出,遭羈押期間導致其經營的汽車美容店因而倒閉,生活頓失依靠,也導致夫妻離異,且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因此請求法院准以5000元折算1日支付刑事補償金31萬元。
桃園地院審酌潘男受羈押時年僅24歲,正值青年創業起步之際,卻因本案遭羈押對其名譽、信用、家庭、健康及職業生涯造成重大打擊,雖該案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考量潘男所受損害非輕,且無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逃亡、藏匿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因此准予4000元折算1日,支付潘男24萬8000元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