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一名江姓女子2024年9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騎機車行經仁武區仁忠路與仁勇路路口時,被警方發現「紅燈右轉」而當場攔查。不料,警方後續以電腦查詢後,發現江女的駕照警只登載「普通輕型」,疑似持輕型機車駕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因此依法舉發並移送高市交大裁處。對此,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裁處江女1800元,但江女不服被開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江女強調,她早在2021年3月23日就在苓雅監理站通過普通重型機車路考,還向監考員多次確認「已完成考照」,所以當時就以為自己已取得駕照,直到遭攔查才得知監理站未完成建檔,江女也在庭上提出體檢與醫院收據佐證。
不過,苓雅監理站2025年4月16日回函指出,江女當天雖已通過路考,但並未提交體檢表及成績單,因此未完成領照程序,直到2024年11月8日違規後才補領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的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江女被警方攔查時確實只持普通小型車駕照,依法只能駕駛「輕型機車」,並未具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資格,至於江女聲稱遭監考員誤導一事,法院認為,江女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而且駕照資格必須以正式領照為準,不得以體檢單據或收據取代,法院因此判定主管機關依規裁罰1800元並無不當,最終駁回江女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