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新北市一名已婚女子2023年2月16日到新北某中醫診所接受自費精油推拿療程,馮姓推拿師竟假借進行減肥精油推拿的名義,關燈鎖門無視女子口頭拒絕、用手推拒抵抗,在解開女子內衣後,以生殖器、手指侵犯女子。事發當下女子因遲遲未返家,老公因此察覺異狀,就前去診所查看,同時不斷撥打女的手機,馮男聽聞門外的腳步聲、電話聲,就停止強制性交,女子才趁機逃離推拿室並到派出所報案。
法院指出,馮男跟女子並不熟識,兩人僅是第二次療程,女子平時跟老公感情親密,因此沒有誣陷馮男的理由。再加上女子從推拿室走出來時神情緊張、全身顫抖,且在案件發生後女子的情緒相當不穩定,有自我傷害的想法,還需要服用身心科藥物,與常見的性侵被害人創傷反應相符,認為女子指控應屬事實,至於馮男辯稱「你情我願」的說法,則不採信。
另外,關於診所是否需要附帶連帶責任,診所主張馮男是外包的服務人員,跟診所沒有雇傭關係。但法院查明,診所跟推拿師有排班、分潤制度,足以構成雇傭關係,因此需要連帶賠償,法院最終判馮男4年6個月徒刑,診所須與馮男連帶賠償婦人35萬元、丈夫10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