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高虹安於2020年2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涉嫌以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方式,不法詐領約46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高虹安及其辦公室4名助理共5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高虹安確有犯罪事實,實際詐得金額為11萬餘元,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褫奪公權4年。其餘涉案助理部分,陳奐宇遭判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王郁文各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則獲判無罪。
全案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階段,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針對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相關編列費用規定,違反法規範的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
高院指出,多年來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做出的判決共有200餘筆,但以立委身分涉及此問題而被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因此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為此高院裁定停止審理,並且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最終決定不受理此案,發回高院繼續審理。儘管如此,承審法官郭豫珍盼速戰速決,全案於9月30日進行審判程序,僅再傳喚一名證人後就終結辯論,而後進入審理程序。
16日二審判決結果出爐,高院合議庭認為,助理費本質上屬於立委補助款,本就可由立委自行彈性運用,且加加總總,發現她支出部分還比收入部份多,難認有貪污犯意,因此貪汙罪部分撤銷,改以偽造文書罪判6月徒刑,不得上訴,但檢方得上訴,對此,高檢署表示將研議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