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手扁燦案!郭豫珍判「高虹安無罪」今年1月就曝態度 黃智賢怒斥:貪官之友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與浮報加班費案,高等法院於16日作出二審判決,出現戲劇性逆轉,改判高虹安不構成貪污。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曾經手扁燦案!郭豫珍判「高虹安無罪」今年1月就曝態度 黃智賢怒斥:貪官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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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0:26:00

編輯:

李羿璇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與浮報加班費案,高等法院於16日作出二審判決,出現戲劇性逆轉,合議庭撤銷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的有罪判決,改認高虹安不構成貪污,僅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此一結果引發政界、法界與輿論高度關注。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於擔任立委期間,與幕僚共謀低薪高報、浮報加班費,不法所得為12萬3128元,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檢方起訴金額則約46萬元。然而高院二審認為,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經費「本質屬於補助立法委員問政所需之費用」,採信被告辯詞,認定其欠缺詐取財物之主觀犯意,因此貪污部分改判無罪
本案受命法官為高等法院法官郭豫珍,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公費助理經費並非單純的薪資性質,而是補助立委履職之費用,成為判決逆轉的關鍵。由於判決結果與過往類似案件形成強烈對比,郭豫珍法官也再度成為討論焦點。
郭豫珍法官為法訓所28期結業,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並取得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另有師大美術研究所碩士學歷。她因喜愛穿旗袍上班、常舉辦畫展,被媒體稱為「旗袍法官」、「畫家法官」。在司法資歷上,她曾參與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審理,亦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中,裁定撤銷交保、發回更裁,間接促成收押。
判決出爐後,法律界議論紛紛。律師林智群在社群平台質疑,若助理費被認定為立委「自己的錢」,為何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亦以「大水庫理論」比喻,質疑法院對於主觀犯意的認定標準,「我a了公司福委會的錢500元,去辦活動請同事吃飯,花了1500元,現在法院說我花的錢(1500元)比a的錢(500元)多,所以沒有犯罪主觀犯意?」
媒體人黃智賢則在臉書撰文強烈批評判決,「有高院法官郭豫珍,何愁人間不黑暗?」直指郭豫珍曲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並引述法條內容指出,助理費係用於支付助理薪資,依法應「核實開支」,不應視為可供立委自由運用的整包補貼。
黃智賢也以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案作為對照,童仲彥因詐領助理費5萬1842元,二審被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最終入獄服刑。該案中,郭豫珍法官曾駁回童仲彥的再審聲請,並明確指出助理費「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且應採「專款專用」原則。如今在高虹安案中,法院卻認定助理費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面對高虹安,她就量身訂做判決,憑空說這錢是『實質補貼、彈性勻用』。真是好雙標,好可恥,好噁心」。
此外,高院今年1月曾裁定停止審理高虹安案,聲請憲法法庭就《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進行釋憲。郭豫珍法官當時認為,該條文涉及刑事責任判斷,可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然而憲法法庭於2月裁定不受理,認為該條文僅屬助理聘任與預算支應規定,並非刑事構成要件。高院隨後於4月續行審理,最終作出本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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