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2002年12月7日凌晨,女教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起初檢方以自殺不起訴,但在家屬聲請再議後,憑藉目擊證人王清雲指稱看到王、洪合力將人丟下橋的證詞,案情急轉直下。兩人於2009年各被依殺人罪判刑15年與12年6個月定讞並入獄,失去自由超過8年。
隨後因證人供詞不一且法醫鑑定無法證明為自殺等爭議,最高法院罕見自為裁准再審,王、洪兩人終於2018年獲釋,並在多次更審後於今年5月迎來最終的清白。
獲判無罪的洪男表示,他2009年8月6日入監,到201年8月2月1日才假釋出監,失去自由超過8年,失去和妻子相處時光,又不能照顧白血病的孩子,母親也無法看到他無罪確定就離世,更無端背負殺人罪汙名,新聞報導讓他名譽受損,入獄也罹病。
王男則說,案發時他才23歲,對於女友不幸逝世深受打擊,還面臨殺人指控,人生精華時期失去自由近8年,直到今年他46歲才盼到無罪確定。
台中高分院最後認定,本案自2002年發生,至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無罪確定,前後歷時23年,2名被告身心煎熬,承受既深且久之精神痛若,洪男入獄時僅31歲,次子剛滿月,他獲釋已40歲,耗去人生最精華部分;王入獄時30歲,母親、手足多年頻繁接見,影響家庭生活,認定2人每日補償5000元適當,判准予刑事補償洪世緯1551萬元、王淇政1299萬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