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18日由民進黨籍召委林宜瑾召集協商《青年基本法》草案,會中達共識,政府應保障年滿18歲以上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基本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至於《青年基本法》第2條青年定義是否下修至16歲,立法院長韓國瑜今下午召集協商,藍白於會中同意青年定義照院版條文通過,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之國民」。
三讀條文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青年代表應廣納不同背景青年,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2分之1,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並含括各族群為原則。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政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新台幣100億元,並於基本法施行後5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