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擁有美國名校雙碩士學歷的工程師阿宇(化名)在2010年的時候受僱於一間遊戲公司,主要負責某款遊戲後端的工程師工作,每個月月薪4萬2950元,他擔任資深工程師近14年。但是自從2020年起公司要求工程師要有前、後端程式共寫的能力,因此技術開發部的工程師,不再分為前後端,公司指出阿宇態度消極、勸導無效,認為他無法勝任工作,因此將阿宇解僱,阿宇告上法院,認為解僱無效。
法庭上阿宇表示,認為公司並未給他充足的職務訓練,爾後他又因為未完成交辦工作、未及時回報狀況遭到公司懲處,2024年4月下旬至5月3日,公司對阿宇提出「退休」或是「轉型前端開發人員2個半月再評核」的職涯方展方案,阿宇雖選擇後者,但公司卻在5月6日工作時告知阿宇想解僱他,契約終止日為5月31日。阿宇主張解僱不具備最後手段性,要求復職。
對此,公司表示在招聘時並未區分前、後端工程師,阿宇應徵時也表明具備前、後端工程師的能力,自2020年1月起考量到效率問題,技術開發部專案工程師,不再有前端或後端的工作區分,此變革從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有兩年的適應期,原本的工程師都開始學習共寫,公司認為這項變革對阿宇來說並不困難,同期的工程師也說只要花費1至6個月即可上手。
公司接著說,阿宇不但拒絕前端工作,還把工作推給別人,在2020年11月績效考核時發現阿宇在某款遊戲的共寫達成率為0,主管曾在考核給予較低分數,希望他可以改善,但阿宇並未改善;2023年12月初發現阿宇在另一款遊戲的工作進度為0,認為他可能無法在12月底達成預定進度,導致專案延後部分須由其他工程師加班補上,阿宇也被迫退出團隊。
阿宇的公司主管出面表示,由於他平時不玩遊戲,對遊戲的基本術語認知薄弱,甚至不知遊戲中的「HP」代表的是血量,導致每次都要花費大量時間對阿宇解釋,拖慢工作進度。最後,2024年時公司嘗試讓阿宇加入下一個遊戲團隊,負責前後端共寫,但團隊成員認為阿宇成果品質不佳、缺乏安排進度能力、對遊戲不了解等7個原因,且多次給予輔導、調整機會,皆無法達標,然而在給出2選1的題目後,阿宇雖選擇後者,但他當時卻拒絕開發新遊戲,公司因此決定要終止僱傭關係。
法官審酌證據後指出,阿宇的工作長期表現從主觀、客觀層面來說,都未符合公司的合理期待,且公司已經盡了「解僱前最後手段性原則」,給予機會都未見成效,認為解僱手段不違法,一、二審都駁回阿宇復職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