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月16日下午,王婦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高雄市三民區一處住家門口,並在擋風玻璃上留下聯絡電話,隨即下車離去。當天下午2時15分,該處住家屋主準備駕車外出簽約並接送小孩,卻發現門口空間被王婦車子及一旁的大型盆栽阻擋,寬度不足導致無法將車開出。屋主趕忙撥打擋風玻璃上的電話,聯繫王婦要求移車;等了16分鐘,王婦姍姍來遲,卻當場拒絕移動車輛,表示門口明明還有空間,認為屋主故意找她麻煩。
屋主氣炸報警,員警到場後勸說王婦,明確告知其停車方式已違反交通規則,亦即「未緊靠道路右側60公分以內」,甚至警告將開罰,王婦仍不願配合,直到王婦丈夫莊男現身,她才不甘願的將鑰匙交給莊男,由莊男於下午2時49分將車駛離。
法院審理時王婦辯稱,她停車時不知道該處是車庫,且認為屋主仍有空間可以把車開出來。但法官根據現場監視器、警方密錄器及相關證詞,認定當時屋主車輛前方確實被擋死,即便倒車也因角度與盆栽阻隔而無法通行。
法院認為,王婦明知車輛已妨害他人通行,在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拒絕移車,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以消極不作為達成妨害他人行使通行權利的行為,等同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已構成強制罪,認定王婦犯行明確。
至於檢察官另起訴莊男與王婦在屋主車輛駛出車庫後,又於屋主車頭前方徘徊逗留,甚至莊男還徒手抓握屋主方向盤攔阻其離開等行為,涉嫌共同強制罪部分,因監視器畫面僅拍到兩人短暫逗留約3至4分鐘,且莊男抓握方向盤一事各說各話,並無明確證據支持,因此判莊男無罪。
法官考量王婦雖無不良素行,但犯後態度欠佳,依強制罪判她拘役30日,得以3萬元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