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錦山於2023年11月間,多次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智慧分析系統,虛偽登載「執行刑事相關業務」作為查詢用途,非法查詢曹姓、劉姓等人的車號、行動電話、出入境紀錄及刑案資料,並將所查得的個資用於非公務目的,已損害警政署對系統管理的正確性。
李錦山在查詢個資後,數日內又約出曹姓、劉姓民眾,在台北市一家舞廳「談判」債務問題,過程中不僅暗示已掌握對方背景,還當場表明知道劉姓民眾的出生年月日、住址,甚至嗆聲稱「我知道你父親是基隆人」,並假裝與其胞姊熟識。
全案尚未爆發前,李錦山已得知遭曹男等人檢舉,檢察官介入調查。為避免分局長官遭連帶處分,他於去年7月中旬提前退休。法院認定,李錦山明知警用系統僅供公務使用,卻為回護兒子而假借職務之便蒐集、利用他人個資,犯行明確,情節不輕。
不過,法院也考量李錦山犯後坦承犯行,且並未將個資對外散布,加上其從警超過35年,任職期間曾多次獲得嘉獎與榮譽,認定屬一時失慮、再犯風險不高,因此裁定給予緩刑,並命其支付公庫20萬元,以示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