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檢察官係依憲法與法律規定,代表國家行使犯罪偵查、訴追與執行等公權力,其職務之行使依法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外部獨立性,並屬廣義司法權之重要一環。此一憲政定位,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392號及第729號解釋明確闡釋,並成為我國憲政秩序中不容動搖的共識。
聲明進一步指出,台灣社會歷經長期自由化與民主轉型,早已透過多項制度性改革,根本性改變威權時期檢察體系可能遭受政治干預的結構因素。包括民眾個案評鑑制度、檢察官輪調制度、主任檢察官票選制度,以及檢察長評鑑等機制,均係為確保檢察官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政治勢力或其他不當外力影響,這也是台灣民主法治成熟的重要象徵。
台北律師公會強調,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係以「檢察官之檢察權、律師之辯護權及法院之審判權」三者各自獨立、相互制衡為核心架構,共同構成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質內涵。此一制度設計不僅是人權保障的根本基石,更是維繫司法公正與法治國原則的核心機制,亦為台灣人民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所共同珍視、捍衛的基本價值。
聲明再次重申,中國國台辦既非我國司法體系的一環,亦無任何法律依據干預我國司法主權與實務運作,其以公開點名與政治恫嚇方式,試圖對我國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從業人員施加壓力,純屬域外政治操作,不具任何法律正當性,對我國司法運作亦不生任何實質效力。我國司法主權與司法獨立原則本不容置疑,更不容外力恣意干涉。
台北律師公會最後呼籲,社會各界應正視司法獨立與法治原則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共同抵制任何侵害我國司法主權、破壞司法獨立的言行。公會也表達對所有依法執行職務之司法從業人員的堅定支持,期盼其能免於任何形式的外來政治壓力,持續守護台灣的法治精神與司法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