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京華城案」審理期間,期間曾發生墜樓新聞事件。戴瑞甯為抒發個人情緒與表達意見,在網路上發表多篇文章與合成圖片,內容涉及恐嚇本案11名檢察官的生命、身體與自由,並非法利用檢察官個人資料;林惠珠亦因憤慨情緒,上傳相關文字與合成圖文,煽惑他人對檢察官進行恐嚇或傷害行為。
法院認定,戴瑞甯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其蒐集個資行為屬低度行為,已為非法利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林惠珠則另涉犯煽惑他人犯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合議庭指出,戴瑞甯連續發表相關文章,是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時間內實施,應論接續犯;兩名被告均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犯,依法從重論以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量刑部分,法院審酌兩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學歷、經濟狀況及家庭負擔。戴瑞甯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收入約3至4萬元,須扶養未滿2歲女兒;林惠珠則無業,生活仰賴家人資助,無扶養責任。最終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至於緩刑部分,法院認為兩人均無前科,且僅有一名檢察官提出告訴,其餘被害人未提告,犯後也表達和解意願,顯有悔意,認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均宣告緩刑2年。
另為使被告深切體認法治與言論界線的重要性,法院命戴瑞甯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林惠珠支付8萬元,作為緩刑附帶負擔。若違反負擔且情節重大,法院得依法撤銷緩刑,改執行原判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