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特別強調,國賠責任屬法律強制規定,機關不得透過委外契約免除、限制或移轉其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契約中關於廠商負責的約定,僅屬內部風險分配,地檢署在賠償後方可向廠商求償。
判決指出,2022年2月12日上午10時,主任檢察官吳怡盈為了處理公務,利用周六返回辦公室加班。不料,「保升物聯有限公司」正進行走廊除蠟再打蠟工程,受僱人黃美千在二樓中央走廊澆置除蠟劑後,現場竟如「無人之境」,不僅未設置警示燈、標記或圈圍設施,也無人在場監督。
吳怡盈行經該處時,因地板極度濕滑瞬間慘摔,落地重擊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傷勢嚴重。吳女主張,這起事故不僅讓她身體受苦,術後留下的鮮紅疤痕更讓她徹夜難眠,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等適應障礙,嚴重影響工作與生活,因此要求包含醫療費、慰撫金在內共122萬餘元賠償。
彰化地檢署辯稱,事故地點是內部辦公區域,當天是假日,已預先公告請同仁不要上班,主張走廊不具備「公共性」,非屬國家賠償法的公共設施。保升公司企圖切割,宣稱與施工的黃女是「承攬」而非「僱傭」關係,甚至反指吳女當時穿著有一定高度的鞋跟,且已知地面濕滑卻未注意,本身也應負過失責任。
施工的黃女更直言,地檢署已公告施工時間,吳女理應知曉危險性,並非看見警告標誌才知有此危險,主張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地檢署職掌犯罪偵查與開庭,員警、律師及洽公民眾均會使用走廊,具備「公開性」,確屬公共設施。即便地檢署主張有口頭通知不要加班,但這僅屬資訊告知,並非封閉區域的正式管理措施,且檢察官假日加班屬預見範圍,機關負有安全管理義務。
針對廠商的卸責,法官認定保升公司對黃女有指揮監督權,客觀上具備僱傭關係。至於吳女是否穿高跟鞋,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發現,吳女當時已注意地面濕滑並試圖避開水漬,已盡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
法官審酌吳女傷勢、教育程度及擔任主任檢察官的社會地位,准許醫療費、看護費、除疤費等共22萬餘元,並將精神慰撫金核定為20萬元,總計判賠42萬905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