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胡男去年5月9日上午7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台南市北區東豐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191巷口時,適逢比利時籍杜姓女子由北往南徒步穿越馬路。胡男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杜女,導致杜女重摔在地,受有頭部右側硬腦膜下出血、胸腹部多處創傷等重傷,雖隨即送往成大醫院急救,但仍因傷勢過重,於同年6月12日凌晨宣告不治。
法官審理時參考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意見,認為案發當時雖無號誌,但胡男身為駕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杜女在穿越馬路時也疏未注意左右來車便貿然行走,被判定為本件事故的肇事主因,而胡男則為肇事次因。
法官審酌胡男在案發後留在現場坦承肇事,且在審理期間均認罪展現高度悔意,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