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殺人」是謬論!高雄高分院駁廢死金句連發:不是殺1、2人就不會死
「國家殺人」是謬論!高雄高分院駁廢死金句連發:不是殺1、2人就不會判死

「國家殺人」是謬論!高雄高分院駁廢死金句連發:不是殺1、2人就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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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1:58:00

記者:

王吟芳

高雄狠男吳龍滿因懷疑樓上鄰居發出噪音,竟當著兩名幼子的面,殘忍刺殺鄰居夫婦奪走兩條人命,高雄高分院今二審宣判,仍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特別針對死刑存廢爭議,拋出長達數頁的「補充意見」,字字珠璣,正面迎戰廢死議題,直指「不是殺1、2個人就不會判死」。
吳龍滿因長期不滿鄰居住處聲響,竟持利刃潛入鄰居家,先後對屋主羅男、蔡女瘋狂砍殺,甚至在刺入後扭轉刀械,導致兩人當場慘死。儘管辯護人以教化可能性及平均餘命等理由試圖求情,但高分院認為被告手段殘忍、始終否認犯罪且毫無悔意,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在補充意見中語重心長坦言,我國刑事審判長期面對死刑存廢爭議,縱使憲法判決已宣示死刑合憲,反對者仍持續倡議廢死,此一爭議與其說是法律問題,背後其實深受宗教、心理學與個人價值觀等諸多因素影響,陷入「信者恆信」的僵局。
合議庭指出,法官脫下法袍後或許有個人立場,但在法庭上必須屏除主觀,依據法律與證據「依法審判」。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應因個人價值觀而拒絕判處死刑,否則不僅是違法裁量,更違反了平等原則。
針對外界常以「死刑過於殘酷」、「人是否有權剝奪另一人的生命」等論點主張廢死,合議庭逐一駁斥指出,死刑確實為剝奪生命的刑罰,也不免遭受「國家殺人」之譏,但「被告殺人」與「判處被告死刑」本質不同,前者是犯罪,後者是執行國家法律,不容混淆。至於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判死的理由,合議庭認為是倒果為因。因為審判應是先認定事實再適用法律,如果因為擔心誤判而拒絕判死,那一開始就應判決被告無罪,而非在成立殺人罪後,又以擔心誤判迴避極刑。
對於律師常主張的「教化可能性」,合議庭更給出了重擊。補充理由指出,國家雖不應將教化功能的失敗歸咎於被告,但同樣不能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當成裁量理由。殺人罪侵害的是無價的生命權,如果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怎能期待長期監禁就能改變其危險性?
合議庭強調,憲法判決所表彰的是「慎刑」而非「廢死」,坊間曲解為「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更是偏頗結論。死刑存在的意義是提醒法官「慎刑」,但絕非一概拒絕適用。在被告完全沒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且極可能因相同緣由再犯的情況下,唯有死刑才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有效維護社會大眾的生命權。法院理解並尊重反對死刑的聲音,也正因有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合議庭自收案以來經過反覆評議,基於上述理由,認為死刑是無可避免的最後量刑手段,因此仍以一致決判處吳男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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