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男與被害女子同在高雄一家環保公司上班,劉男平日素行不良,曾多次對女同事開黃腔稱「好想看妳衣服下的樣子」、「月底沒工作,要不要去汽車旅館」、「妳都30歲了還沒被通過,要不要幫妳通一下」、「這邊很隱密又有棉被,這邊睡覺一定很爽」等,對女性極度不尊重。
案發當天下午,劉男見辦公室僅剩兩人,女同事背對他正在收拾東西準備下班,竟從後方突襲熊抱女同事,並抓住她臉部強吻,導致她驚嚇掙扎摔倒在地,返家後趕忙用洗碗精洗嘴巴。事後女同事陸續向公司經理及親友求助,就醫後報警處理。
劉男在法庭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兩人是一起正常打卡下班,若有性騷擾,對方理應大聲呼救,不會跟他一起下班等。
但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判決,痛斥劉男不應將「完美被害人」的迷思加諸於受害者身上,且根據公司性騷擾調查報告,劉男受調查時對女同事指控均無異議,表示「以後會跟她保持距離」,也不會在言語上她不敬,即使離職也不再騷擾等,認定劉男狡辯之詞不足採信,且犯後態度惡劣,因此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