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男於2024年5月間,在臉書「Disney+台灣討論區」招募會員共享帳號,陳姓男子依指示匯款500元至蔡男的合作金庫帳戶後,也取得帳號密碼並實際觀看。直到同年8月初,陳男發現帳號無法登入,且聯繫不到蔡男,認為遭騙而報警,案件隨即被依詐欺與洗錢方向偵辦。
檢方主張,蔡男明知金融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仍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給不詳成員,並作為詐騙金流帳戶使用,因此依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起訴。
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該500元款項確為Disney+共享費用,且被害人從5月至8月間皆能正常使用帳號。法官認為,若蔡男自始就有詐欺意圖,沒有必要提供可實際觀看的帳號供對方使用,這與一般詐騙收錢即消失的模式不同。
此外,匯入款項是直接進入蔡男本人帳戶,屬雙方約定的服務對價,而非替詐騙集團收受不法所得,也無證據顯示蔡男有交付帳戶給詐團使用。至於被害人後續找不到臉書帳號,法院也認為不足以單獨推論犯罪。
士林地院指出,本案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檢方未盡舉證責任,依「罪證不足」原則,判決蔡姓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