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士綱在檢警偵辦初期,利用陪同證人呂政儀接受訊問的機會,刺探偵查核心機密。他在庭訊過程中得知檢方訊問重點包括「是否認罪」、「承認哪些犯罪事實」及「是否供出上游」等敏感資訊後,竟將呂政儀「已認罪」、「僅承認對B2人頭施暴、不清楚其他情況」等關鍵證詞,轉告給當時尚未到案的幕後主謀杜承哲,讓杜承哲得以提前掌握檢警偵辦方向與同夥供述底線,嚴重妨害司法調查。
檢方痛批,這些內容屬偵查中應秘密事項,陳士綱的行為已構成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除了洩密,陳士綱更被認定協助詐團洗錢。判決指出,陳士綱長期為杜承哲指定的詐欺集團下游成員辯護,在2022年5月間,已知悉杜承哲持續從事詐欺犯罪且獲利驚人。然而,他仍接受杜承哲委託打聽案情,並從杜所控制的無記名冷錢包,包括代號「藍道錢包」、「野豬騎士錢包」等帳戶中,收受總計24萬7123.81顆泰達幣(USDT)。
檢警調查發現,這筆虛擬貨幣折合新台幣高達778萬4400元,遠遠超過一般合理的律師費或顧問報酬。且陳士綱收款後,刻意未將款項記入律師事務所帳冊,也未告知會計,反而另行設立公司帳戶存放,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法院認為,陳士綱主觀上明確知悉這筆鉅款源自詐欺不法所得,卻仍予以收受並隱匿使用,行為已構成《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陳士綱身為法律專業人士,卻知法犯法,不僅破壞司法信譽,更助長詐騙集團氣焰,惡性非輕,全案依洩密及洗錢罪判刑2年6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