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男被逮捕之後,對自己的犯行坦承不諱,涉嫌犯了《刑法》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經查蔡男持具錄影功能之手機,自廁所門板下方,攝得各告訴人臀部或如廁時褪去衣物之隱私部位,屬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或性器,而為性影像,是被告未經各告訴人同意,無正當事由拍攝上開性影像,合於《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之要件。
蔡男先後尾隨多名女大生進入女廁,待她們進入廁所隔間後,蹲在各該隔間外將手機自門縫底下伸入竊錄,侵害不同告訴人各別獨立之隱私、性隱私法益,法官認為他缺尊重他人隱私權之觀念,並侵害告訴人6人性隱私、身心健康之程度非微,所為實有不該,而且6名女大生都不願意和他和解,但蔡男提出自己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試圖為自己開脫罪行。
一審法官判蔡男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7罪,各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蔡男不服,主張法院應該數罪併罰,提起上訴,二審法官駁回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