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名醫鄭宏志為規避校方與醫院的採購限制,自 2002 年起指示實驗室部屬張文姬,與醫材商余家琛、朱琴珍夫妻合作。由張女填寫不實請購單,廠商則在未實際出貨的情況下開立假發票,完成核銷後將款項存於廠商處,作為鄭男支付私人信用卡費與個人花用的「私人小金庫」。
醫檢師黃雪珍於1992年迄今擔任北榮技術員、醫檢師,明知未收到貨物,卻應同事張女要求,在38筆驗收單上違法蓋章,協助完成詐領流程。
醫檢師喊冤:受同事請託「代蓋章」 否認犯意
黃雪珍今日在庭上否認犯罪,她辯稱自己主要負責神經修復科臨床檢查室業務,並非採購承辦人,但也坦言「起訴書所載的38筆確實不是我承辦,我沒有收貨、點貨,也沒看到貨物。」
她解釋,由於北榮規定驗收人與收貨人須為不同人,她是基於同事張文姬的請託提供「支援」。張女不在時,她是職務代理人,便在另一個欄位蓋章,後續再由張女拿給主任鄭宏志、黃文成核章。黃女強調,她當時並未向實驗室確認有無到貨,僅是依照醫院行政流程行事。
檢辯雙方激烈攻防:歷史共業 vs. 蓋章負責
辯護人鄧傑與萬建樺強調,黃女在北榮任職20多年,醫院普遍存在「先借貸、後核銷」的報帳慣例。這38筆驗收不實僅佔其職涯極微小比例,黃女主觀上並無「業務登載不實」的犯意。律師認為,被告在繁忙的體制下,根本無法察覺這背後涉及貪瀆詐欺,法律上「期待可能性」極低。
公訴檢察官則直言:「這或許是歷史共業,但出事了就要負責任。」檢方強調,法律規定蓋章的人就要負起法律責任,「妳們可以有妳們的理由,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檢方認為,可能黃女人好,同事都找她幫忙,但擔任該職位就不能在未核實的情況下隨意簽認。
法官質疑:未點收為何蓋章?
法官在聽取雙方辯詞後,也當庭質問黃雪珍:「妳既不是收貨人,也不是承辦人,完全沒有點收也沒確認,為何要在收貨欄位蓋章?」黃女坦承沒收貨就蓋章,但重申醫院行政流程就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