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退休檢察官
川普揮砍全球性關稅大刀,這一年來可說是「游刃有餘」。但美國國內挑戰其合法性的訴訟竟然一審及二審都判決川普政府敗訴,聯邦最高法院在去年十一月言詞辯論後,可能會在近日宣判,世人都在屏息以待。
本件訴訟最初是2025年4月14日由美國五家進口商對聯邦政府、海關及邊境保衛部與相關部會首長提起民事訴訟,接著同月23日由奧瑞崗州等十二個州政府亦起訴,訴之聲明是請求確認川普總統關於關稅的多項行政命令無效,受理法院是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該法院在同年5月28日判決原告勝訴並准予暫時處分,被告不服上訴至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該法院在同年8月29日宣判維持原判決(但撤銷暫時處分),聯邦政府不服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本件在二審被列為訴訟標的之行政命令有五項:以阻止毒品進口維護國安經濟為由之加拿大關稅之第14193號、墨西哥關稅之14194號、加拿大關稅之14195號;以消除貿易不平等維護國安經濟為由之全球性對等關稅之14257號;以壓制中國報復措施為由之提高中國關稅之14266號,這五項行政命令都是依據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限法(IEEPA,下稱經權法)50 U.S.C. 1701, 1702指示國土安全部逕行修改統一關稅表(HTSUS)。
本件訴訟從一審到二審最重要的法律爭點,就是原告共同的主張:川普這些關稅措施都超出了緊急經權法之授權範圍,此主張是否有理?必須從美國憲法談起。
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與國產物稅(Taxes, Duties, Imposts ad Excises)」,因此課稅之權力原本是專屬於國會,如果由總統來決定關稅,就必須有法律之授權。而在三權分立原則之下,國會把立法權分給總統會牽涉到「禁止授權原則」(the non-delegation doctrine,即基本上國會不得把立法權授與行政機關,除非該機關有其追求之一般性政策任務,而且對於該機關日後有無依法行事有足夠之認定標準)與「主要問題原則」(the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即國會把重大政經問題之立法授權給行政機關時,法條文字上必須非常清楚)。
本件一審法院認為經權法的法律條文字是授權總統得「管制」(regulate)任何財物之進口與出口,依據前述二原則下之合憲性解釋,此管制所得為之措施並不包含徵收關稅,所以判定前述五項行政命令都因超過授權範圍而違法無效,二審法院之多數意見則維持一審見解。
不過,1971年尼克森總統曾經為了挽救貨幣危機對所有進口物品徵收10%的關稅五個月,他當時所依據的法律「對敵貿易法」的條文也是「管制」,其合法性獲得二審法院之支持而定讞。最高法院是否會援引此案對川普伸出援手?是關鍵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