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小美指述,前年1月9日當天為學校結業式,結束後她在返家途中經過湯翁住處,在門口與其飼養的小狗玩耍,突然見對方向自己招手,起初以為不是叫她,所以並沒有回應,後來對方又招手一次,小美以為對方需要幫忙,所以走進對方住處。
不料才一進門,湯翁就叫小美坐下,隨後轉身將門上鎖,並走進自己右方,伸手朝右胸抓了一次,當下小美把湯翁推開後,質問對方「你要幹嘛?」湯翁稱要請小美喝飲料,但小美立即起身表示要回家,湯翁又從後方將其環抱,直到小美試圖打開大門,湯翁才放手,並趁對方說要去廚房拿飲料時,趕緊離開返家,並打電話告知同學、家人發生何事。
事後小美在祖母陪同下向報案提告,但湯翁在偵訊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不認識對方,因為住在鄉下,所以家門都沒關,他並未邀請小美進屋,是對方不知什麼原因自己走進屋子,不過檢察官播放警方密錄器影像後,他又改口要請對方喝飲料,後又於法院身裡時翻供,表示小美自己走進他家,他也沒有說要請對方喝飲料等,說詞前後不依。
合議庭認為,小美前後證詞均高度一致,但湯翁說詞反覆不一,且依常人經驗,若雙方素昧平生、互不相識,小美有可能未經同意,突然走進湯翁家中之客廳,加上警方上門查訪的密錄器畫面,湯翁僅聽聞「有人報案」後即聲稱「我沒有」、「我都已經67歲的人了」等語,顯見已知自身犯行,於警方面前矯飾其詞。
而湯翁未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小美以為對方需要幫助進入其住家之際,對其行強制猥褻行為,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更在審理時向對方聲稱「你現在才10幾歲,你以後讀書,就業都有汙點,我有一個朋友老婆是公務員…」遭審判長當庭制止,犯後態度惡劣,且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仍可上訴。
不過小美雖當時僅為15歲少女,但體型並無明顯與成年人相區隔,若非其親友恐難知悉其尚未年滿18歲,加上案發當天小美穿著便服外套在外,無法排除制服遭到遮掩,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湯翁明知小美未滿18歲,因此不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