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為花花的大舅,2人原本同住在黃男三峽住處,但他在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間,不顧當時外甥女還沒滿14歲,多次以強吻對方嘴唇的方式強制猥褻得逞。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之間,黃男行為更加過分,雖然當時花花以滿14歲,但仍未滿18歲,他為逞一己私慾,仍多次在住處不理花花抵抗,強行騎坐在對方身上,同時強吻、撫摸外甥女的嘴唇、臉頰、胸部、下體等部位,還以自己的生殖器磨蹭花花下體,更強迫對方看自己存在手機裡的A片。
後來花花忍無可忍,在母親陪同下報案,黃男遭移送新北地檢署,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依《兒少法》規定,原應加重其刑,但審酌黃男與花花後續已達成和解,且黃男已履行第一期賠償,花花也同意法官諭知緩刑宣告,因此一審判處黃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依約履行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