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吳男與妻子結婚後,和3歲繼子同住在桃園市龍潭區,他常帶著繼子到工作的超商上班以便就近照顧,卻把年幼孩童當成「人肉沙包」,只要不如他的意就動輒打罵,經常掌摑、拳毆或拿愛的小手懲罰,造成繼子小小的身軀上滿是傷痕。
前年7月某日,吳男不滿繼子大便弄髒褲子,先用愛的小手毆打,直接在超商內拽住孩子的頭髮將他踢倒在地,隨後手腳並用又打又踹。吳男帶繼子回家後,又拿抓背棍毆打,再將他來回推撞洗手台8次,導致繼子當場昏迷,送醫急救後被診斷出硬腦膜下出血、左側眼眶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及全身多處新舊瘀傷,還有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的後遺症。
案情曝光後,檢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家暴之殺人未遂罪起訴吳男,案件進入一審,吳男詭辯自己是因擔心孩子像他一樣,成為不良少年,才會下此痛手,一審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殺人未遂罪判7年10月徒刑。
吳男不服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29日駁回上訴,吳男刑期仍為7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