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女因對同事李女心生愛慕,2023年10月14日凌晨,兩人相約前往高雄新興區某酒吧飲酒作樂。結束後,林女假借時間已晚,開口向李女借宿,李女基於同事信任大方應允,不料竟是噩夢的開始。
兩人同床休息時,林女突然變臉,將李女壓制在床,不顧對方反抗喊著「不要、不行」,強行親吻耳朵、揉胸,甚至指侵私處長達10分鐘。李女事後深感噁心,隨即報警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期間,林女態度強硬,堅稱當晚是「美好的夜晚」,兩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否認有任何強暴手段。但法官翻閱兩人的通訊紀錄,發現案發後李女曾傳訊質詢,林女當時雖辯稱「意識斷片」,卻又連連道歉稱「一定是造成了你很大的不舒服」、「我先跟你道歉」、「對不起」。
地院法官認為,若雙方是合意,林女何須低聲下氣道歉?顯見其行為已違背被害人意願,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林女有期徒刑3年6月。
面臨可能被關,林女二審改口認罪,承認所有犯行,並展現彌補誠意,與李女達成賠償和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林女對罪行已有悔意,且雙方已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被害人也願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法官裁定撤銷原判決,將刑度從3年6月減至2年,並宣告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