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罹癌又患帕金森氏症 夫竟外遇生子求離婚
根據判決書,阿強(化名)與小麗(化名)於1983年1月30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一同從事珠寶批發買賣,還成立了寶石翡翠公司、珠寶銀樓門市,也買了個法拍房屋,婚後家庭開支主要由阿強負擔,小麗則負責照顧家庭與子女。原以為一家四口生活和樂美滿,然而小麗卻在1996年間罹患乳癌,為此在同年7月8日接受左側乳房全切除手術,並進行化療與賀爾蒙治療,沒想到2001年間又確診帕金森氏症。
由於接連的疾病打擊,阿強和小麗自1998年起已近25年未有正常性生活,再加上2名子女選擇不婚不生,阿強表示,基於傳宗接代考量,小麗最終還是同意他可以在外和其他女子交往生子。不料,阿強和小麗此後卻反目成仇,阿強指控,小麗在2010年6月21日與他發生爭執後,就唆使子女搶奪他的公事包,還強迫他前往銀樓開啟金庫,搬走價值逾5000萬元的珠寶與黃金,隨後更換門鎖,使其有家歸不得,甚至將名下不動產贈與2名子女、出售房地。
對此,小麗否認她同意阿強和其他女子交往的說法,並表示婚後透過娘家家族經營珠寶事業的資源、經驗,帶丈夫入行習得鑑識珠寶等一技之長,夫妻共同創業以珠寶銀樓事業起家,她婚後多年來對外招攬生意、對內相夫教子,含莘茹苦將子女拉拔至成年,夫妻如此共過三十載,沒想到阿強竟在自己罹患帕金森氏症期間,與越南女子外遇,甚至生下一子後完成認領登記,她也曾為此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經法院判決阿強須賠償精神慰撫金55萬元。
不治惡疾成離婚理由?法院認定丈夫外遇是主因
針對阿強提出的這起離婚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針對「強奪珠寶」的部分,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均經檢方與法院認定罪嫌不足、不構成侵權而駁回。法院認為,小麗與子女取走珠寶、黃金,只是因為擔憂阿強外遇後私自處分財產,並無拘束阿強人身自由或不法行為。
至於阿強針對小麗罹患「不治惡疾」請求離婚的部分,法院認為,小麗乳癌手術後已逾29年,目前已可正常生活,而帕金森氏症經治療後,小麗的行動能力也有所提升,辨識與認知功能正常,且帕金森氏症並非傳染性疾病,不符《民法》所稱足以危害共同生活的「不治惡疾」。此外,法院也查出,阿強曾於2022年間趁小麗沒有親自到診的情況下向醫師片面陳述病情,導致醫師誤開診斷證明,但事後已由院方更正作廢。
法院認定,阿強與小麗婚姻破裂主因在於阿強外遇生子、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小麗並無可歸責事由,而且女方始終表達不願離婚,婚姻尚未達客觀上無法維持的程度,駁回阿強的離婚請求。另外,法院也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須以離婚成立為前提,阿強請求小麗給付的1000萬元及利息亦無從准許,一併全數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