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導,該名移工於去年11月8日在彰化酒駕被逮,員警查詢身分時,他因為身上沒有護照,竟自曝「從印尼搭機到美國,再坐船偷渡到高雄港上岸」,讓警方除了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外,再另依「未經許可入國罪」送辦。而法院一審最終兩罪併罰,判處他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於刑滿後驅逐出境。
檢察官提起上訴,彰化地院合議庭重新調查發現,讓偷渡事件出現反轉。移民署彰化專勤隊在原審判決後重新比對資料發現,他於2020年1月持核發的正式簽證,依屏東縣政府函文以「外籍船員臨時停留許可」的身分從東港合法入境。他這時面對訊問才表示,是透過船長以船員身分申請來台,由於護照交由船長保管,不確定是否有簽證。
二審合議庭認為,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雖然他自承是偷渡入境,但事實證明他持有合法簽證,最終認定其行為與「未經許可入國」的構成要件不符,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