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出版回憶錄 向心妻向調查局索取「蒐證照」
判決指出,向心與龔青夫婦於2019年間因涉案遭檢察官及法院限制出境出海長達近四年,直到2023年9月洗錢案獲判無罪確定後才獲准離台。龔青認為,在台期間曾遭調查局派員長期跟監及拍照蒐證,為了留存紀錄或未來出版回憶錄之用,於2024年7 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向調查局申請提供相關被蒐證資訊。
調查局審查後,認為龔青的身分不符規定,發函予以駁回(原處分)。龔青隨後向法務部提起訴願遭駁,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並准予提供資訊。
法院:非我國國民亦非互惠外國人 無權要資訊
台北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後認為,本案資訊雖涉及個人資料且已歸檔,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但《檔案法》中並未詳細規定「申請人的資格」,因此必須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9 條的規定。
根據《政資法》第 9 條,得申請政府資訊的主體僅限於三種,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台設籍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民,以及依互惠原則之外國人(即該國也允許台灣國民申請資訊)。
合議庭指出,龔青為香港居民,既非中華民國設籍國民,亦不屬於上述法條所列的對象。法院認為,調查局以龔青「主體資格不符」為由拒絕提供資訊,於法有據,因此裁定原告之訴駁回。
共諜案喧騰一時 最終查無實據無罪確定
全案起因於2019年自稱中國情報員的王立強在澳洲爆料,指稱向心夫婦介入台灣大選。北檢隨即展開偵辦,但歷經調查後,共諜部分因查無證據裁定不起訴;檢方另起訴洗錢罪部分,也歷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最終在2023年9月因檢方未上訴,全案無罪確定。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