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併購矽品內線交易案 大掌櫃吳田玉更二審再獲判無罪
日月光營運長吳田玉更二審再獲判無罪。鏡週刊

日月光併購矽品內線交易案 大掌櫃吳田玉更二審再獲判無罪

日月光半導體(ASE)營運長吳田玉涉嫌內線交易案歷經多年訴訟,一、二審均判無罪,更一審大逆轉改判吳男1年10月有期徒刑,但上訴後遭最高法院二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日前審結認為,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已逾期,應從程序上駁回,維持吳田玉等人無罪的原判決。仍可上訴。
本案起於日月光公司2015、2016年間合意併購矽品公司期間,吳田玉被控涉嫌將併購消息告知女密友張文慧,而其秘書吳秋燕則涉嫌告知配偶林威,使張女等人得以進行股票買賣獲利,違反《證券交易法》。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吳田玉等4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但被二審以程序判決駁回,仍判無罪。二審判決理由指出,本案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後,判決書正本於2020年2月26日送達一審公訴檢察官,上訴期限到3月17日屆滿,但公訴檢察官卻拖到3月20日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已逾期。
高雄高分檢不服上訴,指一審法院2月26日送達時,漏送判決書內的相關附件,直到3月4日才將包含附件的判決正本「第二次送達」給檢察官,因此上訴期限,應以第二次完整送達時才能開始起算,獲最高法院支持,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則改判吳田玉有罪。
不料吳田玉等人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二度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經半年多審理,將焦點轉向程序審查,合議庭認為,基於「法安定性」及「裁判自縛性」原則,判決一經送達即生拘束力。經比對發現,第二次送達的判決資料「附件」,與檢方起訴書內容完全相同,檢察官早已持有相關資料,並無礙於上訴理由撰寫,應不具備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更二審認定,上訴期間應自第一次送達起算20日,亦即於2020年3月17日屆滿,檢察官遲至3月20日才遞交上訴狀明顯已逾法定期間,因此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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