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前年4月8日上午11點左右,於土城金城路2段、立清街口過馬路時,手機不慎從身上掉落,後來經過路人發現,將手機放置在路邊,而吳男在下午1點左右騎乘腳踏車經過時,發現曾男遺失的手機,隨即撿起查看後便將手機帶走。
曾男發現手機遺失後,曾嘗試撥打自己電話,希望能與拾獲手機的人聯繫,但手機已遭關機,後續透過其他蘋果裝置查看,發現定位在土城永豐路一帶,不久後更發現手機已遭人重置,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
後續警方根據監視器查出吳男身分及住處,並前往查訪,雖未在其住處查獲曾男手機,但因監視器明確拍下吳男撿起手機的經過,以及手機相關定位紀錄等,認定吳男確有撿到手機一事,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也依法起訴吳男。
不過吳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雖有在該路口停等紅燈,但未撿拾任何物品,且自己曾經使用過蘋果的手機,知曉撿到他人的手機根本無法使用,所以沒有侵占的必要。
但法官檢視相關監視器及手機定位紀錄,認為吳男拾獲手機事實明確,雖警方未於其住處查獲手機,但不排除手機已遭變賣貨藏放他處,因此認定吳男辯詞不足採信,可以認定其侵占犯行,因此判處吳男1萬元罰金,未扣案手機宣告沒收,若不能執行沒收時,將追徵價額,全案仍可上訴。


